广东中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刚,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
负责人:陈汇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晃煊,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广东中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河路联安谭约路段(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新区一号)恒裕大楼六楼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536N5Y。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北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南第二经济社)、原审第三人广东中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审理需要综合考量如下两个方面因素:首先,关于***与中翊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起诉状、上诉状及一、二审庭审中均主张其以中翊公司名义与北南第二经济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翊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依据上述合同及结算单要求北南第二经济社支付工程款,中翊公司亦认为***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实际施工人***享有和承担。而***与中翊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直接影响本案实体审理。其次,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的问题。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北南第二经济社亦在核算表盖章确认,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审计办公室亦委托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涉案工程存在两份结算价,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任何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启星
书 记 员 杨思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