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456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遇见微美蛋糕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经营者:朱雪敏。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冯桂贞。
被告:广东中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侵权事项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遇见微美蛋糕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遇见微美蛋糕店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遇见微美蛋糕店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