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73号
原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西藏江达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江达县多春达桥前两百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T1BM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布林卡路**西藏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75652P。
法定代表人:**双。
原告***与被告***、西藏江达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00元,减半收取计7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