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八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八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301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佘佳儒,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八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B单元1015房。
法定代表人:佘佳儒,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佘佳儒、湖南八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佘佳儒、湖南八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佘佳儒、湖南八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