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义琼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藏24行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索县亚拉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文蔚冰,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色尼区那曲镇拉萨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次仁曲桑,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琼,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琼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耀斌
审判员丁春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