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27民初98号
原告:**琼,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遂宁人,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西藏索县亚拉镇。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琼诉被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琼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原告**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琼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