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7民初335号
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索县亚拉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格桑旦增,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藏族,安多县人,住安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
原告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8日,被告***在原告工地上不慎摔伤,后经西藏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以一份经过反复涂改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作为证据,意图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对员工的管理非常严格,并为所有员工购买医保和工伤保险。但无论是原告公司的工资发放表还是社保参保单,都没有被告***的名字。原告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均有专人负责签订,不会出现反复涂改的情况,每份合同都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可见,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并非原告公司出具的,而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通过不明途径取得的。故不能因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28日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已经生效的(2018)藏242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对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诉西藏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一案做出了判决,以及经过已生效的二审即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做出的(2018)藏24行终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按一审判决执行内容可知,那曲县人民法院(2018)藏242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已经对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明确,因此对于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