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975号
原告:***,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索县亚拉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7MA6T1BE09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继承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协调,被告索县格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支付运输款11490元支付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继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