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793号之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云中盛景3幢1单元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92869D。
法定代表人:*全光。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8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7488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