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藏010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1期河畔家园92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9286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顺通冈仁国际7栋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3CJT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委托费66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4569元,共计689569元,但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2020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同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西藏商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