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74号
原告: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李庄新区南环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贺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琼,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新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经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
原告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新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11291元、滞纳金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负责主次钢结构安装、屋面墙、门窗各种包边。2020年9月4日原告完成施工,并且完成了验收。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在验收合格后支付第四次工程款,如出现延期乙方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四次工程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名称为亳州2#厂房,工程地点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