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瑞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743号
申请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包屯镇包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4GFJFX9。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李庄新区南环路西段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60HG75J。
法定代表人:张计臣,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李庄新区南环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HPCA3G。
法定代表人:张贺臣,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