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82执28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23934536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顺全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龙井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2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顺全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28000元、案件受理费19276元,并承担执行费11873元,共计959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顺全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和江阴农商银行仁怀支行开设有账户,本院已以959149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上述两个账号。2019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相关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黔0382执2857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