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809号
原告: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239345362。
法定代表人:翁海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仕清,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单身宿舍兼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CW7282。
负责人:梁爽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陈祖训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2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志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彭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