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448号

原告: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海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飞,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增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春,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爱玲,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沪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根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供销社南昌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文,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川,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任桂权。

被告:胡斌,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沪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社南昌储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414046元;2、请求判决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以上第1、2项合计7514046元;3、请求判决被告江西省沪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社南昌储运公司在欠付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胡斌、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总额751404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起诉对象的主体是谁。本案中,科信公司未能明确其起诉对象,在本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其他被告加入本案诉讼过程当中,故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形式标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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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子新

人民陪审员  郑礼芬

人民陪审员  陈守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付彦哲

书 记 员  邹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