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2466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河南是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专探乡政府院内6号。
法定代表人:何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家平萍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永嵩
审判员 吴立风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