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史世良、西藏天建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5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71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藏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圣财富广场2号楼2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16丁111。
法定代表人:罗君。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0.00元,减半收取计8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