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3民初4491号
原告: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君尚嘉筑8栋二单元5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检政,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尔斌,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93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尔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77680元、2020年9月15日前的利息3553.60元,以及按月息2%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等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鸿福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在贵州市都匀市中国第四届绿色博览会项目中,**承接了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都匀台酒店、游客中心两个项目中的钢筋加工、绑扎等劳务施工;因**挪用部分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剩余工资,特向鸿福公司借款177680元,委托鸿福公司支付至农民工33人工资账户上;借款月利率1%,于2020年9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按2%计算逾期费用;如不能如期归还该借款,愿意承担鸿福公司为追回该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借条出具后,鸿福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支付至民工账户。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还本付息,经鸿福公司催讨未果,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承诺的时间归还原告鸿福公司借款,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原告鸿福公司现诉求被告**偿还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鸿福公司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鸿福公司主张逾期(2020年9月16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虽有合同依据,但根据借条出具时的相关司法解释,利率不应超过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故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680元、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3553.6元,并以借款本金177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长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莉
代理书记员 邹 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