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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664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银城北段五里杨(交警队对面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龙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西三环向西两公里桥东路南西流湖街道办事处2楼216-2018.
法定代表人:田润,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周口市郸城县。
原告**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龙龙、***、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9295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若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9295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5元,由申请人**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