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生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生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1执424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生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新生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新生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7472080000027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615.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