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泰腾商贸有限公司、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泰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村柳梧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3213544164。

法定代表人:崔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武,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隆县团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9MA6T1K9YXE。

法定代表人:杨前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夏松,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玲,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9)藏0302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作为原审案件被告不适格,上诉人及其下属的昌都分公司未在昌都地区承接任何工程项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钢材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向阳”非本人签名,业务经办人“夏松”并非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也非总公司及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且上诉人及名下昌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无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已有的证据材料可知,《协议》中的购销行为均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与上诉人及名下昌都分公司无关;2.(2019)藏0302民初618号一案已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处理,原审被告夏松与黎江(非本案当事人)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印章并以上诉人名下昌都分公司的名义欺骗他人签订协议,骗取保证金,该刑事案件已由昌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且夏松冒用上诉人名下昌都分公司责任人的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骗取财物,已经构成合同诈骗,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起诉。综上,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6日作出的(2019)藏0302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及上诉的理由是对案件实体内容的答辩,而非管辖异议,不应按照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9)藏0302民初618号的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四郎扎西

审 判 员 吴 至 锟

审 判 员 唐 红 林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贡秋旺姆

书 记 员 丁真曲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