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302执异1号
案外人:洛某某,男,藏族,昌都市卡若区人,务工,身份证号:×××。
申请人: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1。
委托代理人:张某,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2。
本院在执行(2022)藏0302执保12号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与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隆县支行开立的账号×××账号内的存款327953.08元,案外人洛某某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案外人洛某某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洛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措仁群培
审判员 益西曲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郎色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