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

旦某某、蒋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藏0329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旦某某,男,1985年05月19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洛隆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3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洛隆县。 被执行人: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9MA6T1K9Y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旦某某与被执行人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隆县人民法院(2022)藏0329民初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合同欠款30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洛隆县万盛建筑公司名下有几个西藏银行账户及余额信息,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因这几个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不能强制执行(直接冻结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洛隆县万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辆胜达牌车辆登记信息,车龄已接近12年,本院未实际控制。 另查明,被执行人洛隆县万盛系洛隆县垃圾填埋场中标单位,有工程尾款尚未拨付,但其并非实际施工人,本院已向洛隆县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公司是挂靠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且涉及纠纷太多,住建局同意协助执行但不敢保证能100%协助执行到位。 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分公司)财产信息,万盛公司分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从不同账户依法扣划9101.54元,已汇至申请人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五、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藏0329执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