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民初487号
原告:**亮,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务工,现住西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遂宁市人,务工,现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西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江达县滨江花园一期1幢2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费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亮诉被告***、第三人西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西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签收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告**亮以案涉工程未结算,待起诉条件成就后再起诉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亮以案涉工程未结算,待起诉条件成就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8.04元,减半收取计9504.02元,由原告**亮负担。
审 判 长 阳 作 荣
审 判 员 巴桑拉姆
审 判 员 夏 欣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仁增曲珍
书 记 员 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