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玛次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620.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吉米念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米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