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02财保9号
申请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路世邦春天花园小区2栋1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米玛次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因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账户中的2,037,076元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账户中的2,037,07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格桑朗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旦增卓嘎
书 记 员 旦增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