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财保1号
申请人:山南**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玛次仁。
申请人山南**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的存款5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560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存款56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 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次仁拉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