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阿虎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02民初781号
原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张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万,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
原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6.61元,减半收取计11,568.305元,由原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候 夕 富
审 判 员 拉 珍
审 判 员 加央曲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