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拓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117号
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46栋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BEHT88。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91966489X4。
法定代表人:米玛次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281.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姜 玉 洁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德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