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02执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建材,经营者***,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米玛次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50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1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吾 金 卓 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