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次仁、**、普片、次旦央吉、达片、****、拉增与西藏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地区珠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藏0201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7月5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3月4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申请执行人:次仁,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康马县人,现住日喀则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香。
申请执行人:普片,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申请执行人:次旦央吉,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亚东县人,现住日喀则。
申请执行人:达片,女,1968年1月7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藏族,拉萨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申请执行人:拉增,男,1959年9月7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岗巴县人,现住日喀则市。
诉讼代理人:拉增、达片、次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西藏循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鸿宇,江苏世纪轻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组织机构代码证:06466885—1。
法定代表人:米玛仓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日喀则地区珠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日喀则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3554668—8。
法定代表人:扎西加布,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次仁多吉,男,1963年1月1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9人与被执行人西藏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地区珠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次仁多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藏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地区珠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部分案款(45万),剩下的案款(45万)到期为履行,因此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从西藏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划拨(提取)剩余案款45万元和执行费9000元,共计459000(大写:肆拾伍万玖千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日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格桑旦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洛桑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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