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321民初7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藏族,西藏江达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
原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1MA6TlD9610,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嘎通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29元,由原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