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盛汽修与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色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2307号 原告:永盛汽修,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察雅县麦曲综合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25MA69LFUQ55。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噶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1MA6T1D96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 原告永盛汽修与被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盛汽修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盛汽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50元,由原告永盛汽修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