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2307号
原告:永盛汽修,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察雅县麦曲综合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25MA69LFUQ55。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噶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1MA6T1D96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
原告永盛汽修与被告西藏生郎扎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盛汽修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盛汽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50元,由原告永盛汽修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