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846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
法定代表人:张银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阳村堤上组241号(魏露明私宅)。
法定代表人:史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账号为4305××××0128的银行存款52万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账号为4305××××0128的银行存款5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颖
代理书记员 余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