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087号
原告: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茶溪村4组。
法定代表人:黄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贞球,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阳村堤上组241号。
法定代表人:马姣。
原告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原告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段玉英
代理书记员 李佳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