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1014号
原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阳村堤上组241号。
法定代表人:马娇,执行董事。
被告:崇友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4号栋318-2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集体户委麓谷大道668号。
原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友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费用交纳通知后,未按通知在七日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