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崇友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1014号
原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阳村堤上组241号。
法定代表人:马娇,执行董事。
被告:崇友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4号栋318-2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集体户委麓谷大道668号。
原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友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费用交纳通知后,未按通知在七日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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