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

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0238号
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南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韩群飞,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阳村堤上组241号(魏露明私宅)。
法定代表人:马姣。
本院受理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7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0413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3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2年)。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佳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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