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02民初143号
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金海西七横街89号F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南爱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城松赞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云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南爱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南爱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巴桑卓嘎
审判员 李 小 宇
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