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越合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河南越合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001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越合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镇政府院内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王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越合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