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潭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705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官,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森,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喜斌,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告: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59号博雅例外1栋261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湘潭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云
审 判 员  张 湛
人民陪审员  何江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艺
书记员刘紫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