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恢2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明,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珮,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奕雄。
原告***诉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7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至2020年9月21日止,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从2020年11月起,在每月的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分30期支付完毕(即至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二、上述工程款由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时间转账至原告***指定的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伦教三洲支行,开户名:***,账号:6228********);三、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若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20年5月21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支付完毕所欠款项止;五、本案的受理费3447.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因义务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9767.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46.5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恢2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雨峰
审判员  梁群王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区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