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3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东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RWG5K。
法定代表人林奕雄。
被执行人林奕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陈燕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陈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0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331789.22元及利息等,本院以(2020)粤0304执34219号案件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以立案恢复执行,并已经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8629.93元。
本院以(2020)粤0304民初18710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燕玲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3年5月7日届满,经商请该房产处置权已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执13659号案件,已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对上述房产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奕雄、陈燕玲制作了悬赏公告。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叶振传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