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3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会员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3座1-9号商铺及201-206房,3层-4层、15层-25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

法定代表人:叶志岗。

委托执行代理人:黎展铭,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RWG5K。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38182.89元及罚息16401.24元、复利4.73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收);二、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8596元及利息364.66元、罚息1458.61元、复利10.73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收);三、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9348元及利息574.12元、罚息762.75元、复利13.70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收);四、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018元,由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137.0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三、案款分配情况

因暂未执行到案款,本案无退款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粤0604执15261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本案暂未收到其他法院的参与分配函。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供了其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先后多次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37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练宝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3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会员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3座1-9号商铺及201-206房,3层-4层、15层-25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

法定代表人:叶志岗。

委托执行代理人:黎展铭,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RWG5K。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38182.89元及罚息16401.24元、复利4.73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收);二、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8596元及利息364.66元、罚息1458.61元、复利10.73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收);三、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9348元及利息574.12元、罚息762.75元、复利13.70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收);四、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018元,由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137.0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三、案款分配情况

因暂未执行到案款,本案无退款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粤0604执15261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本案暂未收到其他法院的参与分配函。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供了其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先后多次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37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练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