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183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贤,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仪,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燕玲,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幢2层06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RWG5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减少至915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915000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30.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64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755.7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黄倩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