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64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明,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珮,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林奕雄。
原告***诉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7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至2020年9月21日止,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从2020年11月起,在每月的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分30期支付完毕(即至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二、上述工程款由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时间转账至原告***指定的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伦教三洲支行,开户名***:,账号:62×××73);三、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若被告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20年5月21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支付完毕所欠款项止;五、本案的受理费3447.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因义务人广东亿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进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
1.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费1246.51元。
2.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少2000元;由2021年7月起,每月的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少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上述共计还款金额为89767.3元。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间较长,本案宜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606执6422号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雨峰
审判员 梁群王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