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张杰强、湖南楚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3291号
原告:张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特别授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楚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社区花明路(金海花园1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许竞。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艳,宁乡市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男,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杰强与被告湖南楚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张杰强于2022年6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杰强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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