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1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东,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68元,减半收取5184元,由大连中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