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渤海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32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青岛国际动漫产业园E座409、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6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余额很少的银行存款,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件作为其他被执行人案件。
5.2020年2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6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琨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李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