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0105号
原告:杭州景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甲华润大厦**29/**。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银川西路**青岛国际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安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景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景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景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宜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心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