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316号
原告:***,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春,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青岛国际动漫产业园E座409、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68566218E。
法定代表人:周安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牧遥